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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憲裁字第 108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憲裁字第 108 號聲 請 人 李德榮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擄人勒贖而故意殺人等罪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部分

(一)聲請人就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6227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19日制定公布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7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認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90 條第 1 項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款規定,裁定不受理。

二、附此敘明部分

(一)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8 款、司法院釋字第 178 號解釋、最高法院 29 年上字第 3276 號刑事判例及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2 點等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暨補充解釋部分,本庭另行作成 112 年憲判字第

14 號判決。

(二)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 33 條第 1 款等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部分,另行審理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楊惠欽 蔡宗珍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

┌──────────────┬──────────────┐│同意大法官 │不同意大法官 │├──────────────┼──────────────┤│全體大法官 │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