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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憲裁字第 1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憲裁字第 11 號聲 請 人 謝昆發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

許富雄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使聲請人之商業因聲請人之犯罪而另遭勒令歇業,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違反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警察機關依上開規定移送地方法院裁處,亦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板秩抗字第

3 號刑事裁定適用上開規定,亦屬違憲。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案件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始受理之。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1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難認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楊惠欽 蔡宗珍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

┌──────────────┬──────────────┐│同 意 大 法 官 │不 同 意 大 法 官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詹大法官森林、黃大法官昭元、││黃大法官虹霞、吳大法官陳鐶、│ ││蔡大法官明誠、林大法官俊益、│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黃大法官瑞明、謝大法官銘洋、│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蔡大法官宗珍 │ │└──────────────┴──────────────┘【意見書】不同意見書:黃大法官昭元提出,詹大法官森林加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