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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憲裁字第 12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憲裁字第 121 號聲 請 人 邵御軒上列聲請人為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05 年度上訴字第 150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 47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第

8 條、第 23 條等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16 條第 1 項及第 32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377 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經查,確定終局判決及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均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於 111 年 11 月 29 日向監所長官提出本件聲請書狀,憲法法庭係於 111 年 12 月 1日始收受本件聲請狀,經依憲法訴訟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扣除在途期間後,本件聲請已逾越前述之法定期限。

五、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有所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楊惠欽 蔡宗珍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

┌──────┬──────┐│同意大法官 │不同意大法官│├──────┼──────┤│全體大法官 │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