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憲裁字第 26 號聲 請 人 陳憶隆
黃春棋連佐銘蕭新財楊書帆呂文昇劉榮三王柏英沈鴻霖陳錫卿廖敏貴唐霖億廖家麟徐偉展歐陽榕郭俊偉王信福連國文蘇志效共 同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 律師
周宇修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赦免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裁字第 270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赦免法因規範密度不足,有違反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第 15 條生命權、第
16 條訴訟權、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 6 條第 4 項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裁定,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依上開規定,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三、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該次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二)查本件確定終局裁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就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按赦免為總統之特權,憲法上並無賦予人民請求赦免之權利(憲法第 40 條參照),又「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固為公政公約第 6 條第 4 項所明定,惟其尚非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是此部分聲請與大審法規定之要件不合。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均有未合,爰裁定不受理。
五、末按聲請人於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得撤回其聲請之全部或一部,憲法訴訟法第 21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聲請人蕭仁俊及邱合成於 111 年 8 月 31 日撤回本件聲請、聲請人游屹辰於 112 年 5 月 18 日撤回本件聲請,依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已發生撤回之效力,雖蕭仁俊及邱合成於同年 9 月
30 日請求廢棄前次撤回並回復其待審資格,對已發生撤回之效力仍不生影響,爰三人均不列為聲請人,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楊惠欽 蔡宗珍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
┌──────────────┬──────────────┐│同意大法官 │不同意大法官 │├──────────────┼──────────────┤│全體大法官 │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