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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憲裁字第 20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憲裁字第 20 號聲 請 人 蕭絜仁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易字第 2538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於中華民國 112 年 3 月 3 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聲請不合法,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92 條第 1 項及第 32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憲訴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裁定不受理。

四、聲請人另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 310 條及第

311 條規定,於 106 年 11 月 21 日聲請解釋憲法部分,業經本庭作成 112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楊惠欽 蔡宗珍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

┌──────────────┬──────────────┐│同意大法官 │不同意大法官 │├──────────────┼──────────────┤│全體大法官 │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