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憲裁字第 21 號聲 請 人 許榮棋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上易字第 1483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 309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於中華民國 110 年 9 月 10 日聲請解釋憲法。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除該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合法,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0 條第 1 項及第 32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案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繫屬,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決之。次查,系爭規定非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憲訴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裁定不受理。
四、聲請人另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 310 條規定聲請解釋憲法部分,業經本庭作成 112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楊惠欽 蔡宗珍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
┌──────────────┬──────────────┐│同意大法官 │不同意大法官 │├──────────────┼──────────────┤│全體大法官 │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