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憲裁字第 22 號聲 請 人 李珍妮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720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 309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法,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32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判決係以被告(即聲請人)之行為並未同時構成系爭規定之公然侮辱罪為由,將原審判決撤銷改判,僅依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規定之加重誹謗罪論處,是系爭規定並非確定終局判決之裁判基礎,聲請人尚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憲訴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裁定不受理。
四、聲請人另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就該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 310 條及第 311 條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業經本庭作成 112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楊惠欽 蔡宗珍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
┌──────────────┬──────────────┐│同意大法官 │不同意大法官 │├──────────────┼──────────────┤│全體大法官 │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