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2 年憲裁字第 78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憲裁字第 78 號聲 請 人 施智元

陳文魁劉華崑張嘉瑤黃麟凱訴訟代理人 楊貴智 律師

劉珞亦 律師周宇修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赦免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303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赦免法因規範密度不足,有違反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第 15 條生命權、第

16 條訴訟權、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 6 條第 4 項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按,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32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赦免為總統之特權,憲法上並無賦予人民請求赦免之權利(憲法第 40 條參照),又「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固為公政公約第 6 條第 4 項所明定,惟其尚非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均有未合,爰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08 月 11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楊惠欽 蔡宗珍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

┌──────────────┬──────────────┐│同意大法官 │不同意大法官 │├──────────────┼──────────────┤│全體大法官 │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2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