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憲裁字第 79 號聲 請 人 連國文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關於法官迴避相關規定部分,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4196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8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司法院釋字第 178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及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2 點(下稱系爭要點),違反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訴訟基本權與公平法院原則,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等語。
二、按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0 條第 1 項及第 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一)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憲法法庭於 111 年 1 月 3 日收受關於法官迴避相關規定部分之釋憲聲請書,依上開憲訴法規定,此部分聲請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款規定決之。(二)確定終局判決並無系爭規定、系爭解釋及系爭要點所指之情事,難謂確定終局判決業已適用或實質適用系爭規定、系爭解釋及系爭要點,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裁定不受理。
五、聲請人另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解釋及暫時處分部分,則另行審理,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許志雄 張瓊文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蔡宗珍(林大法官俊益迴避)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
┌──────────────┬──────────────┐│同意大法官 │不同意大法官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無 ││黃大法官虹霞、吳大法官陳鐶、│ ││蔡大法官明誠、許大法官志雄、│ ││張大法官瓊文、黃大法官瑞明、│ ││詹大法官森林、黃大法官昭元、│ ││謝大法官銘洋、呂大法官太郎、│ ││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