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憲裁字第 84 號聲 請 人 連佐銘訴訟代理人 高榮志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擄人勒贖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部分
(一)聲請人就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非字第 60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同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3481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及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重上更(四)字第 189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36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確定終局判決二以上訴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作為確定終局裁判。核聲請人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92條第 2 項準用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裁定不受理。
二、附此敘明部分
(一)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二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17條第 8 款、司法院釋字第 178 號解釋及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2 點等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暨補充解釋部分,本庭另行作成
112 年憲判字第 14 號判決。
(二)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二所適用之刑法第 33 條第 1 款、第 348 條第 1 項等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部分,另行審理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楊惠欽 蔡宗珍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
┌───────┬──────────────┐│同意大法官 │不同意大法官 │├───────┼──────────────┤│全體大法官 │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