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憲裁字第 87 號聲 請 人 徐偉展訴訟代理人 薛煒育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強盜強制性交等罪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理 由
一、本件聲請部分
(一)聲請人於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29 日,就最高法院 101年度台上字第 5346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 99 年 5 月 19 日修正公布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7 條、 92 年 2 月 6 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 289條第 3 項及第 389 條第 1 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認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92 條第 2 項準用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裁定不受理。又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既已不受理,有關其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附此敘明部分
(一)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8 款、司法院釋字第 178 號解釋及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2 點等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暨補充解釋部分,本庭另行作成 112年憲判字第 14 號判決。
(二)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 33 條第 1 款及第 332 條等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部分,另行審理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許志雄 張瓊文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蔡宗珍(林大法官俊益迴避)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
┌──────────────┬─────────────┐│同意大法官 │不同意大法官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無 ││黃大法官虹霞、吳大法官陳鐶、│ ││蔡大法官明誠、許大法官志雄、│ ││張大法官瓊文、黃大法官瑞明、│ ││詹大法官森林、黃大法官昭元、│ ││謝大法官銘洋、呂大法官太郎、│ ││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