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憲裁字第 82 號聲 請 人 廖家麟訴訟代理人 王寶蒞 律師薛煒育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殺人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部分
(一)聲請人就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5845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裁判時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7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聲請解釋憲法。復就確定終局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度重上更(八)字第 16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適用之最高法院 29 年上字第 3276 號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聲請解釋憲法。
末就確定終局判決聲請系爭規定一違憲部分補充理由,並就裁判時之刑事訴訟法第 289 條及第 389 條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二),追加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查,系爭判決非確定終局判決,依法不得據以聲請解釋。至確定終局判決因其下級審即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度重上更(十)字第 227 號刑事判決,並無系爭判例所指之情事,難謂確定終局判決業已適用或實質援用系爭判例,聲請人亦不得據以聲請。次查,聲請人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及二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90 條第 1 項、第 92 條第 2 項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規定,裁定不受理。
二、附此敘明部分
(一)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2 點等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178 號解釋,聲請解釋憲法暨補充解釋部分,本庭另行作成 112 年憲判字第 14 號判決。
(二)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388 條,以及刑法第 33 條第 1 款、第 332 條第 1 項等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部分,另行審理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楊惠欽 蔡宗珍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
┌───────┬──────────────┐│同意大法官 │不同意大法官 │├───────┼──────────────┤│全體大法官 │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