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憲裁字第 95 號聲 請 人 王柏英訴訟代理人 高烊輝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殺人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部分
(一)聲請人就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1311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2 點(下稱系爭要點),認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二)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要點,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裁定不受理。
二、附此敘明部分
(一)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8 款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178 號解釋,聲請解釋憲法暨補充解釋部分,本庭另行作成 112 年憲判字第 14 號判決。
(二)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 33 條第 1 款及第 271 條第 1 項等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部分,另行審理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許志雄 張瓊文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蔡宗珍(林大法官俊益迴避)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
┌──────────────┬───────┐│同意大法官 │不同意大法官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無 ││黃大法官虹霞、吳大法官陳鐶、│ ││蔡大法官明誠、許大法官志雄、│ ││張大法官瓊文、黃大法官瑞明、│ ││詹大法官森林、黃大法官昭元、│ ││謝大法官銘洋、呂大法官太郎、│ ││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