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憲裁字第 96 號聲 請 人 黃富康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部分
(一)聲請人就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4242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2 點(下稱系爭要點),聲請解釋憲法;另就中華民國 92 年 2月 6 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 289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查確定終局判決未適用系爭要點,至核聲請意旨其餘所陳,則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90 條第 1 項、第 92條第 2 項準用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裁定不受理。
二、附此敘明部分
(一)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8 款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178 號解釋,聲請解釋憲法暨補解釋部分,本庭另行作成 112 年憲判字第 14 號判決。
(二)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第
1 項等規定,聲請解釋憲法;另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 33 條第 1 款及第 271 條第 1 項等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前開部分,均另行審理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楊惠欽 蔡宗珍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
┌───────┬──────────────┐│同意大法官 │不同意大法官 │├───────┼──────────────┤│全體大法官 │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