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憲裁字第 99 號聲 請 人 張嘉瑤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 律師
李劍非 律師謝亞彤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殺人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部分
(一)聲請人就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6661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387 條、第
389 條及第 392 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90 條第
1 項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裁定不受理。
二、附此敘明部分
(一)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8 款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178 號解釋,聲請解釋憲法暨補充解釋部分,本庭另行作成 112 年憲判字第 14 號判決。
(二)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388 條及刑法第 33 條第 1 款等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部分,另行審理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楊惠欽 蔡宗珍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
┌───────┬──────────────┐│同意大法官 │不同意大法官 │├───────┼──────────────┤│全體大法官 │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