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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憲裁字第 90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憲裁字第 90 號聲 請 人 蕭新財訴訟代理人 王寶蒞 律師

卓詠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部分

(一) 聲請人就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7333 號刑事判決

(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 29 年上字第 3276 號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聲請解釋憲法。

(二)查,系爭判例內容係針對第二審裁判前後法官重複,是確定終局判決並未實質援用系爭判例,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90 條第

1 項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裁定不受理。

二、附此敘明部分

(一)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8 款及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2 點等規定,及就司法院釋字第

178 號解釋,聲請解釋憲法暨補充解釋部分,本庭另行作成 112 年憲判字第 14 號判決。

(二)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388 條,以及刑法第 33 條第 1 款、第 271 條等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部分,另行審理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許志雄 張瓊文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蔡宗珍(林大法官俊益迴避)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

┌──────────────┬──────────────┐│同意大法官 │不同意大法官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無 ││黃大法官虹霞、吳大法官陳鐶、│ ││蔡大法官明誠、許大法官志雄、│ ││張大法官瓊文、黃大法官瑞明、│ ││詹大法官森林、黃大法官昭元、│ ││謝大法官銘洋、呂大法官太郎、│ ││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