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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統裁字第 17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統裁字第 17 號聲 請 人 蔡鴻燊上列聲請人因羈押抗告案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羈押抗告案件,據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偵抗字第 1568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就刑事訴訟法第 18 條(下稱系爭規定)、第 133 條之 1、第

17 條及第 101 條規定,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其主張意旨略以:系爭規定關於聲請法官迴避相關規定,未使聲請人及時獲知充分資訊,俾判斷是否聲請法官迴避;已充任扣押裁定之法官於羈押庭、延長羈押庭,不應再為同一案件之審理;為扣押裁定之法官,至遲應於羈押庭開庭時表示其曾為該扣押裁定,俾使聲請人審酌是否援用系爭規定聲請迴避;本案獨任法官有偏頗之虞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於該裁判送達後 3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載明見解發生歧異之經過及所涉法規範、聲請判決之理由等事項;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84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85 條第 5款、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書並未載明其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等法規範所表示之何等見解,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何等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何歧異,核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