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統裁字第 12 號聲 請 人 吳聰龍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統一解釋法律。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司法院釋字第 476 號解釋與憲法法庭 112年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項所表示之見解歧異,爰聲請統一解釋法律。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聲請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84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不同,核與憲訴法第 84 條第 1 項所定要件不符,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