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統裁字第 7 號聲 請 人 陳貴方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王家鋐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683 號民事裁定與同院 43 年台上字第 47 號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第 6 款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歧異,爰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84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見解歧異者為民事裁定與民事判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不同,核與憲訴法第 84 條第 1 項所定要件不符,本庭爰依憲訴法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