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40 號聲 請 人 吳徐員妹
吳梁秀英吳嘉煜吳嘉豪吳建成吳彥緯吳瑞婷吳美華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分割遺產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請求分割遺產等再審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聲字第 1206 號、第 1207 號及第 1208 號民事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意旨所陳,係執其主觀見解,泛言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尚難認已具體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黃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