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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16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61 號聲 請 人 歐仁烽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壢小字第 1761 號民事判決有裁判脫漏之情形而提起上訴,經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小上字第 58 號民事判決以裁判脫漏無從以上訴方式救濟為由,駁回此部分之上訴。嗣聲請人以前開桃園地方法院二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再審,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再微字第 3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駁回再審之訴。聲請人認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502 條第 2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 16 條、第 80 條規定,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核與上開規定不符。綜上,本件聲請不合法,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