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62 號聲 請 人 周志偉上列聲請人為告訴詐欺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告訴詐欺案件,聲請交付審判,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判字第 161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有違憲之疑義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或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裁定係於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4 日作成,業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有卷內資料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要件未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