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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197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97 號聲 請 人 黃信維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07 年度上訴字第

213 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682 號刑事判決,均係於中華民國 108 年 2 月 22 日公告之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之後作成,卻未依上開解釋意旨為判決,仍認定其構成累犯,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上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上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且核其聲請意旨,係就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三、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次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第 15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9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查確定終局判決及最高法院上開判決均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送達,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