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06 號聲 請 人 鍾瑋驛上列聲請人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6 年度金上更(一)字第 16 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570 號刑事判決,違反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意旨,牴觸憲法第 8 條規定保障之人身自由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6 年度金上更
(一)字第 16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至遲於 109 年 3 月 9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