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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110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10 號聲 請 人 周明德即臺北市私立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訴訟代理人 熊誦梅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度民著上易字第 6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未記載爭執著作及被控侵權著作之實際內容、表達形式,亦未將上開二著作之內容對照表作為判決附件,僅以簡略數語即謂發生爭執之部分著作(除「學生公約」外之其餘部分)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係判決未附理由,亦未實質公開為判決之法官形成心證之理由,侵害人民受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且牴觸憲法第 2 條國民主權原則、第 8 條及第 22 條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惟查,確定終局判決就發生爭執之部分著作何以不構成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已詳予論述。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之見解,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