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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11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12 號聲 請 人 陳英蘭上列聲請人為詐欺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上易字第 467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惟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92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 111 年 1 月 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依上開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4-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