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14 號聲 請 人 鄭宏輝訴訟代理人 王悅蓉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告訴妨害名譽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並未牴觸憲法,但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1484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就聲請人告訴妨害名譽案件,扭曲適用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意旨、濫用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人格名譽權,應受違憲宣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人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難謂已具體敘明該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不符,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