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24 號聲 請 人 潘厚安上列聲請人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案件,認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殺人罪等案件,經法院論處無期徒刑確定。嗣聲請人入監執行後,於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18 日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嗣因受刑人於假釋期間違反保護管束相關規定,於 101 年 5 月 14 日遭撤銷其假釋,而需再執行 25 年殘刑,牴觸憲法第 23 條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未檢具確定終局裁判,且其聲請書亦未指明確定終局裁判字號,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之要件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