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39 號聲 請 人 陳平元上列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國簡抗字第 1 號之確定終局裁判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