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346 號聲 請 人 吳僑生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3 年審裁字第 211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3 年審裁字第 211 號裁定違反憲訴法而提出異議,核屬對之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