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347 號聲 請 人 彭鈺龍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詐欺等案件,認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1592 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592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對聲請人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造成限制,違反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系爭裁定聲請再次審查,核屬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是本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