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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356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356 號聲 請 人 張國平送達代收人 劉俞廷聲請人為詐欺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1264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適用刑法第 339 條規定,並依刑事訴訟法第 373 條及第 368 條規定(聲請人誤植為刑法)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維持第一審判決關於詐欺取財罪之論罪科刑,使其應繼承之財產遭到沒收,侵害其受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財產權;(二)上列刑法及刑事訴訟法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亦牴觸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 6 個月不變期間?,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補正者,審?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60 條第 6 款、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遺產繼承向郵局申請簡易繼承代管,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 111 年度易字第 607 號刑事判決認其犯詐欺取財罪並沒收犯罪所得,聲請人對該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系爭判決以其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並因不得上訴而告確定,故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一)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之爭執,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就系爭規定之解釋及適用,究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核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二)本件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客觀上難謂已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綜上,本件聲請均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黃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