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357 號聲 請 人 王美月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137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曾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誤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250 號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137 號裁定予以不受理,是具狀提出異議,請求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111 年度岡簡字第 5 號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次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137 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黃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