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368 號聲 請 人 許華方
許嘉云許毓文聲請人因退休給與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退休給與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456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11 日公布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4 條之
1 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銓敘部 105 年 5 月 19 日部退三字第 1054105319 號函(下稱系爭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執其主觀見解,泛言系爭規定、系爭函及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尚難認聲請人客觀上已具體敘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黃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