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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369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369 號聲 請 人 劉巧雯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3135 號刑事判決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8條人身自由保障、第 23 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 6 個月不變期間?,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60 條第 6 款、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1 年度上訴字第 1205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判決以其上訴不合程式予以駁回,故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係以個人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量刑之當否,難謂已具體敘明法院就相關法律之解釋及適用,究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是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黃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