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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375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375 號聲 請 人 洪錦坤

洪柏棋共同送達代收人 莫怡萍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終止地上權等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772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470條第 2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逕以上訴狀未提出上訴具體事實及內容,裁定上訴不合法駁回,系爭規定所規定之「具體」內容或事實屬不確定法律概念,牴觸憲法第 10 條、第 15 條、第 16 條程序利益保障原則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符,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