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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380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380 號聲 請 人 陳展鑫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177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調查未盡完備之違背法令、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認定事實未憑證據、適用法則不當及量刑輕重失衡而違反比例原則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889 號裁定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持與前次聲請相同之聲請書就系爭判決再行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探其真意,係對前開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