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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38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381 號聲 請 人 施老安上列聲請人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年上字第 57號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第 34 條、第 36條、第 37 條、第 39 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22 條及第

23 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書固記載係由共同聲請人選定施老安為全體提起本件聲請,惟聲請書中並未檢附選定當事人之陳報狀或委任書,亦無共同聲請人之簽章,是本件聲請應認係由施老安單獨提起,合先敘明。次查,本件聲請係就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943 號裁定聲明不服,核與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不合,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