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386 號聲 請 人 陳昭仁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解釋,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中華民國 113 年 4 月 11 日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聲再字第 103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關於警察直接以證人之偽證而違法聲請監聽一事,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權利,乃聲請解釋等語。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應係就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雖已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惟現仍繫屬最高法院審理中,是系爭裁定非屬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項規定所稱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