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390 號聲 請 人 陳之璘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詐欺等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1 年度營偵字第 1114 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 112 年度上聲議字第 2036 號處分書,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1 年度營偵字第 1114 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 112 年度上聲議字第 2036 號處分書(下併稱系爭處分書),有違反憲法第 8 條第 1 項及侵害聲請人即承租人依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受益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處分書並非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4-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