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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393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393 號聲 請 人 丁致良上列聲請人為聲請提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中華民國 113 年 3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提字第 1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規定、提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要件者,毋庸命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裁定為法院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其性質為中間裁定,非屬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