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307 號聲 請 人 葉盈宏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訴字第 2714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下同) 111 年 1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上開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 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判決於聲請人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 109 年 12月 23 日 109 年度台上字第 5570 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上開判決均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本件聲請遲至 113 年 3 月 27 日始由憲法法庭收文,顯已逾越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所定之法定期間,本庭爰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