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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32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322 號聲 請 人 楊光能上列聲請人為專利權報酬爭議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專利權報酬爭議事件,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08 年度民專上字第 36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之何項法律見解,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4-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