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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326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326 號聲 請 人 謝朋珈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所據之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07 號刑事判決,係於 112 年 2 月 21 日為寄存送達,聲請人遲至

113 年 4 月 3 日始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大法官 朱倩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