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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330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330 號聲 請 人 郭明光上列聲請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6 年度上訴字第1298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依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規定綜合考量各項因素,卻僅依刑法第 57 條以犯後態度不佳為由,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2 年 8 月,違反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及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等,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758 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就系爭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三、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定有明文。查確定終局判決及最高法院上開判決均係於憲訴法 111 年 1 月 4 日修正施行前送達,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