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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336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336 號聲 請 人 黃楠泰上列聲請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聲請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509 號、第 826 號刑事判決(聲請人誤植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令曾犯施用毒品罪者,經執行刑罰或保護處分完畢後 2 年內,警察機關得命其定期採驗尿液,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時,警察機關又得報請檢察官許可,進行強制採驗,已牴觸憲法第 8 條、第 22 條及第 23 條規定,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泛言系爭規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並對其受憲法保障之權利造成侵害,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聲請不備要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