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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446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446 號聲 請 人 陳平元上列聲請人為竊盜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1541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539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其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之何項法律見解,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4-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