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461 號聲 請 人 蔣惠芳上列聲請人為假釋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認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第 2 款關於不得假釋之三振條款規定,實務上有諸多不合理之處,有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8 條及第 23 條規定之疑義等語,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未檢具確定終局裁判,且其聲請書亦未指明確定終局裁判字號,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之要件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