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473 號聲 請 人 王志豪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2849 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799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8年確定。聲請人就上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 112 年憲裁字第 71 號裁定不受理,然未具體說明聲請人為何不符合受理要件,且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未說明情節輕微之標準,亦未宣告法規範溯及失效,致聲請人無法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侵害其憲法第 7 條保障之平等權、第 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及第 16條保障之訴訟權,爰就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聲請補充諭知系爭規定溯及失效。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 112 年憲裁字第 71 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