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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409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409 號聲 請 人 廖偉志上列聲請人因觀察勒戒抗告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關於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否認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於採集尿液送檢前因身體不適看診,並服用含有麻黃成分之葛根湯,致其尿液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遭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觀察、勒戒,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113 年度毒抗字第 45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以其抗告為無理由駁回。聲請人認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法律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並暫停觀察勒戒之執行。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一)就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確定終局裁定已詳述依目前所使用檢驗尿液是否有毒品反應之方法,不致產生偽陽性反應,聲請人驗尿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與其自稱服用含有麻黃之葛根湯並無關聯。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二)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並未指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規範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 本件聲請,核均與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受理要件不

符,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五、本件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